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1090703修訂)
張貼日期:Mar 02, 2016 12:54:6 AM
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9.07.14 校務會議廢止舊版通過新版規定)
一、依據:
(一)總統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二)教育部訂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五條。
二、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
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特訂定本規定。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四、教育宣導與進修(準則第 2 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
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
宣導活動,並評鑑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
活動。
(三)鼓勵前述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
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
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
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準則第 3 條) 前述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六、校園安全規劃
(一)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
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
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 施之規劃
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
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3、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
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準則第 4 條)
(二)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總務處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準則第 5 條)
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準則第 6 條)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述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準則第 7 條)
(三)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
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準則第8條)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一)本規定第三點第五項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準則第 9 條)。本規定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1.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
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2. 職員、工友:指前述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
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3. 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4. 學務處: 因應本校包含不同學制之學生,所稱「學務處」,在高中及
國中部為學務處;在雙語部為生活輔導組;在國小部為學務組。在幼兒園為幼兒園主任。
(二)申請調查或檢舉之程序與方式
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
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
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 申請調查或檢舉。
前述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準則
第 10 條)
2、事件管轄本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述事件本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處理,其處理原則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準則第 11 條)
3、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之情形,本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本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其處理原則依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準則第 12 條)。
4、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在本校之身分。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準則第 13 條)
5、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準則第 14 條)
6、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本校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 之。(準則第 15 條)
7、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 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準則第 16 條)
8、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述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準則第17條)
(三)受理單位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時,以學務處為收件單位,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本校學務處收件單位:生輔組電話:(03)5777011分機241、雙語部生活輔導組分機299、國小部學務組分機366) 學務處於收件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進行初審決定之。,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準則第 18 條)
(四)調查程序
1、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
主動將事件交由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前條規定辦理。(準則第19條)
2、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
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述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
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校長秘書提出申復;其以言詞
為之者,本校校長秘書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3、本校校長秘書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準則第 20 條)
(五)調查小組之組成(準則第 21 條)
1、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得部分或全部小組成員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對方學校代表。
前述所定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2、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本校性平會會務
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3、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調查處理之原則(準則第 23 條)
本校調查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
定代理人陪同。
2、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
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3、 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
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4、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5、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
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7、 前述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
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8、 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
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9、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10、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性平會認情節重大
者得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七)隱私之保密
1、依前條第五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述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2、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
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
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準則第24條)
(八)處置、輔導與轉介
1、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
校於必要時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6)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準則第 25條)
2、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
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性平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準則第 26 條)
3、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6)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 依性平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述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
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所屬學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準則第 27 條)
(九)懲處
1、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述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準則第 28 條)
2、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3、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
依其事實認定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本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
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4、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
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性平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5、本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
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準則第
29條)
6、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本校
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
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
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
適當之懲處。(準則第30條)
7、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屬實者,學校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
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述規定之處置,應由本校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前述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由本校規劃,並應督導加害人配合遵守。(準則第30條)
(十)申復、救濟
1、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
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2、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受理之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3、學校接獲申復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4、學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由校長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述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 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5、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6、前述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述規定撤回申復。(準則第
31條)
7. 本校取得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
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準則第33條)
(十一)事件及加害人資料之建檔
1、本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屬實後,應將校園 性侵害
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資料建檔,應指定專責單位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2、依前述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述原始檔
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6)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4)相關物證之查驗。(5)事實認定及理由。(6)處理建議。 (準則第32條)
(十二)通報與追蹤輔導
1、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2、本校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3、本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第一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準則第34條)
(十三) 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1、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者)
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2、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被行為人與行為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
一方。
(3)行為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
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3、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行為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行為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
事件有關之人士。
九、本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
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準則37條)
十、本校應將本防治規定第七條之內容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準則第
35條)
十一、執行本規定之經費,由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專案經費項下支應。經費不
足時,得向學校所屬機關申請補助 (準則36條)
十二、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